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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家用電器協會章程
根據國務院新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章程的范本要求,結合我市家電行業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溫州市家用電器協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從事經營、生產、維修家用電器的企業單位與個人,各縣、市、區家用電器企業協會等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的專業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立足流通,團結行業力量,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及本會章程之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密切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發揮行業綜合優勢和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堅持來自于民服務于民的協調工作原則,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與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為繁榮溫州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溫州市工商業聯合會業務指導和溫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駐所是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工作范圍
一、組織會員與行業學習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政策方針,開展行業自律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并接受政府有關行業職能的委托。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制訂行業規劃、行業政策等方面建議,配合政府進行行業統計、資料收集、情況分析、發布信息等。
三、加強家電行業工商之間橫線經濟聯系,組織交流國內外企業經驗,積極組織行業展覽會、展銷會、推廣會等促銷活動,活躍我市家電市場,推進家用電器流通、生產、維修業發展,倡導誠信經營,構建和諧商業。
四、組織社會生產和社會需求的調查預測,組織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分析家電商品市場情況和趨勢,為家用電器行業生產、經營提供經濟、技術咨詢服務,推進企業開拓市場和業態更新。
五、與有關部門配合,采取多種形式為會員企業培訓經營管理、商品質量檢測和維修等方面人員,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與技術業務水平。
六、組織會員參加全國、全省、全市家用電器商品交易活動,開展經營、生產企業管理等方面經驗交流活動。
七、協調與平衡行業狀態,解決會員之間經營中發生的問題,提倡誠信興商,組織訂立行規行約、職業道德規范等,并監督遵守。
八、辦好協會會刊《溫州家電》雜志和《溫州家電網》網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的種類是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二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是溫州市各縣、市、區轄內的經營、生產、維修家用電器、和科研單位與個人,都可申請參加本會;
二、有加入本會意愿的;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信譽度的個人與企業。
四、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有合法經營資格,并誠實經商的;
五、擁護與遵守本會章程并按時繳納會費的個人與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與會員牌。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一切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服務優先權和有關會刊享受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退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職業道德規范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及時完成協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三、按協會需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與反映情況;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和參加協會有關活動;
五、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六、必須按規定向協會填報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要求退會必須以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與會牌。
二、會員在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除名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如有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違反本會章程的,行規行約與職業道德規范的;
二、有違法亂紀行業的;
三、犯有刑事行為的;
四、有違法經營被取締或經營不善自行倒閉的。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的報告;
四、審議研究協會工作任務和活動;
五、審定會費交納金額,審議協會經費的預算、決算;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表決通過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三年,最長不超過四年,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會)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組織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與財務情況;
五、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請事宜;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訂行規行約,職業道德規范與有關內部規章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常務理事52名,其中設立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4名,副會長29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5名,常務理事12名,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工作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要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構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時間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任職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協和登記機構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或理事會)擔任,但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的必須報業務主管單位與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的方可擔任。并在章程寫明。本會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督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審批協調協會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核查協會財務狀況,有權要求理事會及相關人員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二、出席理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根據協會章程規定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三十條 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和監督監事會決議的執行和實施情況;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一條 監事由理事會提名,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自行投票選出。
第三十一條 監事任期與會長任期相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應有到會代表人數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方為有效。監事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始得當選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監事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監事長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或其授權代表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做出決議應至少經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邀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本行業實際情況收取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會費收入列支5%作為協會黨建活動經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堅持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做到增收節支略有結余。
第四十條 協會要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改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與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或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對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機關核準的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結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要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于2012年12月26日經五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于2012年12月26日經五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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